通知要求,按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村医的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乡村医生总人数,对超过配备标准的要在两年内调整到位;严格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对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4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总额;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0%的比例合理安排村医服务量,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后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对乡村医生的定额补助资金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由县级政府足额落实不足部分,并列入财政预算。
(来源:《健康报》2013年9月6日1版)